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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部署,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明显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和林格尔县某小学餐具使用前未消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7日内改正。 2024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和林格尔县某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清洗后的餐具未放置在消毒柜内。经调查,该批待使用的餐具未做消毒。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未经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理洗涤消毒。本案的处罚目的,是通过查处相关案例,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逐渐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2024年6月18日,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额尔古纳市某中学食堂未按要求对场所设备设施进行清洁维护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8日,呼伦贝尔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额尔古纳市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对场所和设备设施未按要求做清洁维护,食品处理区地面、墙面有破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当场做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本案的处罚目的,是通过查处相关案例,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逐渐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2024年7月5日,包头市达茂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达茂旗某中学食堂使用发芽土豆为食材制作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2024年5月30日,包头市达茂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达茂旗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加工区存放着发芽土豆,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中学食堂,发现该中学食堂仍然使用发芽土豆,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现场对14袋发芽土豆采取了就地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2024年7月5日,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包头市某中学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5日,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包头市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材料内容记录不完善,未按规定做到每日检查3项风险管控清单内容并查找1项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学校食堂作为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必须对食品安全格外的重视,先行开展问题风险自查自纠,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在小、处置在早、落实在细。 2024年6月17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磴口县某中学食堂面点间和面机(老旧外壳生锈)未按规定定期维护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2024年6月17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某中学(在校师生700人)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面点间正在使用的和面机外壳生锈,且机身缝隙有污垢未做定期清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6月27日前进行整改。2024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食堂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限内更换了新的和面机,按要求做了整改。 本案当事人为中小学学校,校园的食品安全不仅必然的联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乎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有力震慑,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逐渐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2024年6月15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乌拉特中旗某中学采购食品(食用农产品 蔬菜)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5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乌拉特中旗某中学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食品(食用农产品 蔬菜)时未查验农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6月25日前进行整改。6月24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食堂复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做了整改。 本案当事人为学校,就餐群体集中,校园的食品安全不仅必然的联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乎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有力震慑,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逐渐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2024年7月4日,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正蓝旗某小学食堂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4日,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正蓝旗某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留样柜内无留样食品。经查,因该校食堂留样柜不制冷需做维修,留样人员提前对留样食品进行了处理,导致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可以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本案中提醒学校食堂应完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在设备损坏维修时应及时将留样食品转移至备用留样柜内,不得随意对食品留样进行处置。(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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